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再小,2,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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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梁崇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正己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依法表明法定再審事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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