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蔡智祥
被 告 申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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