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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慶達
被 告 吳予恩
被 告 曾洺瑛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42,072 元,及均自民國112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2,072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 年度審原訴字第165 號刑事判決所記載之共同侵權行為等,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之自白等,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另於主文為訴訟費用負擔之宣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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