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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周鄭安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可送達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可送達地址,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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