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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維盛等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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