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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嚴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維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報酬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調解聲請狀原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
又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影本,而未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原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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