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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邱柏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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