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司補,1504,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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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汪傳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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