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司補,24,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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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高永富
代 理 人 楊恭瑋(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規定。

而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尚非該項所定強制前置調解,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

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之立法本旨係為減輕債務人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該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定之新臺幣1,000元,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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