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司補,3316,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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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柯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源鈞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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