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司補,4044,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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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4044號
聲 請 人 曾進財

曾思嘉
曾璽翰
曾韻年
曾冠赫

法定代理人 曾伊甄
聲 請 人 林玉英
曾進來
李蒨悅
李倩儀
曾美秀
曾雅萱
曾宇安
曾怡瑄
曾進萬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古淑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少甫等間聲請給付款項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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