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司補,4866,2023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劉文海 住台北北門○○○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敏惠間聲請給付金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