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司補,5162,2023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楊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所規定。

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債務人清冊(應據實填實:縱無債務人,仍應陳報)。
2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共計6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