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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
陳麗芳
陳雅琴
陳雅琪
共同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黃若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等共57人就無權占有聲請人等公同共有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期間,應給付聲請人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
然本件相對人人數高達57人,難以進行調解程序,揆諸首揭規定,應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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