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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魏辰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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