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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燦、劉興浪、黃書記等人、陳柔均、梁玉芬、劉嶽承、崔恩寧、彭淑苑、莊婉婷間聲請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文書狀刪匿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性質,揆諸首揭規定,應認不能調解且顯無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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