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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牟晟睿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蘇炫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以相對人於本院110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年度記載錯誤,致判決引用錯誤為由,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損害。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又若聲請人對判決不服,亦應以提起上訴之方式予以救濟。
是本件聲請人以判決事實理由欄之部分記載錯誤為由,請求承辦股書記官賠償其損害,揆諸首揭規定,應認無調解必要亦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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