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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王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秋吉損害賠償,惟查,被告陳秋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死亡,有被告陳秋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則被告陳秋吉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查,被告陳秋吉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通知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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