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2991,2023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91號
原 告 洪翊瑄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林暉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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