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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08號
原 告 簡岑諺
被 告 顏振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竹縣○○市○○○路○○○○號(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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