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31,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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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1號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信建材有限公司、陳靜怡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金額為21,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欠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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