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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85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斑馬
被 告 祥豐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琳方
訴訟代理人 張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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