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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837號
原 告 高邱麗蘭
被 告 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琇瑩
訴訟代理人 朱宜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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