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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林盧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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