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4585,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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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585號
上 訴 人 比威易顧問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瑞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震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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