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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62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玉梅、彭桂珍、彭增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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