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4730,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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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7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林文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以每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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