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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舒媄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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