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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被 告 劉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送達並不合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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