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5161,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1號
原 告 洪智翔
被 告 柯宇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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