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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1號
原 告 洪智翔
被 告 柯宇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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