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小,5163,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3號
原 告 王玟雅
被 告 傑克健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吾
訴訟代理人 林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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