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0030,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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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0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泓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伯堯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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