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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第10342號
原 告 朱芳明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0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5,400元。
然查,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補繳裁判費5,400元後,又於同年9月1日自行繳納裁判費5,4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400元。
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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