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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71號
上 訴 人 孫力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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