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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7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周世雄即周世雄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5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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