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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廷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盛邦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51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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