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1127,2024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湘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珀玲間請求返還生財器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