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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宛昀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5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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