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82號
原 告 張薴月
輔 助 人 唐千惠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法扶)
被 告 康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