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2117,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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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燕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9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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