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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3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念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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