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2450,2024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50號
原 告 張緯
被 告 王顥樺
陳文浩

杜忠有

劉芯瑜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34,97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74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

然查,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3,2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760元。

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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