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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黃太平
林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1,290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161,2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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