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5號
原 告 虹翔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騰恩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告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賴建正
程萬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