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77號
原 告 廖若喬
被 告 廖文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10日內具狀就被告已於112年12月15日撤回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49號強制執行之聲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