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許佩貞
被 告 宋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一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三六九號裁定自當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不得繼續,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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