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3429,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29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劉莉莉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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