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29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劉莉莉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