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3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被 告 易思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法定代理人 廖君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地址誤載為「新北市汐冲區」部分,均應更正為「新北市汐止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但查郵務送達情形則為正確,在此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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