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3592,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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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92號
上 訴 人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群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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