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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7號
原 告 邱國榮
被 告 葉賢興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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